赵芳律师
赵芳律师
综合评分:
5.0
(来自1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)
湖北-襄阳专职律师
查看服务地区

咨询我

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经赵律师代理二审改判

发布者:赵芳律师 时间:2024年05月03日 1798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件概述:

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为夫妻关系,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,离婚时财产未做处理。离婚后,双方就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。男方主张女方应返还彩礼及三金首饰,而女方则认为彩礼及三金首饰属于赠与,无需返还。双方协商未果,男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一审审理期间女方在外地未参加庭审,也未提交证据,法院审理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,女方不服后委托本律师代理上诉,经二审审理改判。

二、办案过程:

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先去原审法院调取原审证据材料,开庭笔录等内容认真研判案情,后又去房管局、车管所、调取男方不动产登记信息、机动车查询信息等证据,以证明男方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。

三、办案心得:

作为女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,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。赵律师通过详尽的案件分析和策略制定,为女方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代理。在面对男方的诉求时,赵律师充分利用证据规则有效组织和呈现了女方的证据,确保了女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。本案中,赵律师特别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,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。赵律师指出,虽然男方提供了彩礼和三金的支付证据,但女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且男方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,因此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。

四、判决结果:

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男方与女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,男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,女方二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男方不存在生活困难情形,原则上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并不符合法律规定,但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较短,也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,酌情判决女方返还X元,一审判决处理不当,以予纠正。


赵芳律师,中共党员,毕业北京大学法律专业,现执业于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,专职律师,联系电话:18071789549(微信同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湖北-襄阳
  • 执业单位: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420620********84
  • 擅长领域:婚姻家庭、合同纠纷、劳动纠纷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